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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房屋能否在庭审中竞价获得权属
作者:张海 发布时间:2013-07-24 09:23:47
【案情】: 原、被告经人介绍互相认识后自由恋爱,不久即同居生活, 2001年4月11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梁某。2003年,经原、被告申请建房用地,经批准,2005年原、被告即在原告所在的村屯田阳县田州镇隆平村25组共同建起一栋双开间三层楼房(无房产证),由于夫妻之间互不信任,从而引起夫妻矛盾,2012年2月22日,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田阳县田州镇隆平村25组共同建起一栋双开间三层楼房均提出要求该楼房归其所有,并在庭审中进行竞价。 【争议】: 对于没有房产证的房屋进行竞价确定归属有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在庭审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主持下对争议在房屋进行竞价,以价高者确定房屋归属,其主要原因在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一项: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的规定,因此在本案中,只要通过竞价,价高者就应获得房屋的所有权。 另一种观点认为,双方所争议的房屋并没有房产证,土地是农村集体的,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离婚是双方当事人未取得所有权或没有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下,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因此在本案中法院可根据双方在庭审中的竞价情况确定由价高着一方使用,并给予另一方半价房款。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原因在于原被告起诉离婚后对婚后共建的房产,虽然生活在农村,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房屋所有人并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因此,对于房屋分割问题,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来确定谁获得房屋使用权,获得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应当给予另一方竞价款项一半的价款。因此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作者单位: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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