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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拖欠货款拒不付 卖家起诉索债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4-12-04 11:56:47


    本网讯(程友田 李正飞)  原本是合作多年的朋友,却因公司经营困难想对货款赖账,结果被告龙祥公司是失了诚信还输官司。2014年12月3日,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一审宣判,依法判决被告龙祥公司向原告腾弘公司支付货款153 372.4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2012年,被告龙祥公司以与原告腾弘公司签订《企业产品购销合同》或向原告发出采购单的形式向原告购买太阳能保护膜,交易习惯为:被告先将拟好的采购太阳能保护膜的合同传真给原告,原告签字盖章后再将合同传真给被告,被告在该合同上签字盖章后再将合同传真给原告。原告根据被告传真过来的合同或采购单将货物运送至被告厂房,由被告员工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收货。被告未将盖章后的合同传真给原告,但原告仍将合同或采购单上要求型号的太阳能保护膜向被告供货,被告收货。2013年6月3日,被告委托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被告2011年度和2012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审计结果表明,被告尚欠原告2012年度货款153 372.4元,原、被告双方均盖章确认。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付。

    横峰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依约将货物交付被告,被告也实际接受货物,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举证的往来账项询证函证实了被告尚欠原告153 372.4元货款的事实,被告亦在该往来账项询证函上加盖了公章,该证据与原告提交的产品购销合同、采购单、送货单等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实原告向被告供货及欠款的事实,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龙祥公司未给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据此,横峰县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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