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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上晒黄豆被车碾压 物主持扫帚重伤1人领刑
发布时间:2014-12-02 13:32:05
本网讯(兰珊) 村民金秋门前路上晒黄豆,过路拖拉机手开车碾压了豆子,村民生气之下顺手抄起扫帚打人肋部2下,不巧将人脾脏打破构成重伤,在包赔了上万元治伤巨款后,还因触犯刑律被判刑。11月底,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打人村民、被告人孙成文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1967年9月出生的孙成文系该县某村农民,小学文化。今年9月24日上午10时许,孙在家门前的道路上晾晒黄豆,村民李某成驾拖拉机路过时车轮压了黄豆,孙成文看到后十分心疼黄豆,对压豆的拖拉机手非常生气,遂持扫帚柄击打驾驶座上的李某成左肋部两下,致李某成外伤性脾脏破裂,送往医院后进行了脾脏切除术,经鉴定其伤构成重伤二级。 9月26日,警方便将打人凶手孙成文抓获归案。 11月10日,检察机关将本案向院提起公诉。 另查明,在诉讼期间,被告人的亲属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被害人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成文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成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本案系邻里矛盾引起,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综合上述事实,法院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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