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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主狂殴入室盗窃小偷致轻伤被判刑6个月
发布时间:2014-12-02 09:15:34


    本网讯(兰珊)  小笨贼入室盗窃不料被失主家人撞见,失主返家狂殴盗窃未遂的小偷致其构成轻伤,失主自己“执法”惩罚小偷的行为构成犯罪吗?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失主打伤小偷案,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打人失主、被告人孙晓磊有期徒刑6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1975年6月出生的孙晓磊系该县某村农民,文盲,1997年12月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15年(刑期至2009年6月),2006年11月被假释。

    今年5月11日下午,张斌来到孙晓磊位于水果批发市场的家中盗窃财物,被孙妻钟某梅发现,二人发生争执,钟打电话叫孙晓磊回来,孙返家后与张发生言语冲突,继而相互厮打,孙用膝盖猛顶张的胸部,致张左侧5根肋骨骨折、右侧3根肋骨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一级。

    8月30日,经受害人报警,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警方抓获归案。

    今年11月3日,检察机关将本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另查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被害人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孙晓磊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晓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坦白,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亦有过错”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孙晓磊从轻处罚。最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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