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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迷赌博机 经理盗会所营业款被判刑6个月
发布时间:2014-11-27 13:23:55
本网讯(付剑)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盗窃案,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判处被告人黄华军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黄华军在担任某会所经理期间,因沉迷于玩赌博机,利用熟悉会所环境,2013年4月17日凌晨趁员工下班后,采用铁丝将放置在收银台保险柜内装营业款的信封勾出的方式,盗出会所保险柜内营业款9000元,次日主动向股东徐某交代自己偷钱一事,并将所偷营业款陆续归还。同年5月6日凌晨,黄华军因玩赌博机没有钱,再次采用同样的方式盗取会所保险柜内营业款7000元,次日股东徐某发现营业款被盗后,找到黄华军询问,黄华军承认了自己的行为,2013年5月13日黄华军的家属将所偷营业款退还了会所。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华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人民币16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黄华军认罪态度较好,退清了赃款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黄华军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黄华军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黄华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关于黄华军提出其行为构成自首的意见。经查,黄华军向被害人承认其盗窃的行为,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应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不应构成自首。故该上述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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