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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男为偿还事故赔偿款连续跨县盗窃获刑
发布时间:2014-11-27 14:01:56
本网讯(黄聪 苏娟) 因交通肇事罪而获刑的前科男子黄普金,为偿还事故中受害人的经济损失29万余元,不惜铤而走险,连续跨县盗窃,终领刑罚。近日,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黄普金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6000元。 被告人黄普金自2010年7月至2014年5月,驾驶摩托车先后至靖安县香田乡江达园林公司、丽华药业公司、树化玉实有限公司、永恒新材料公司、靖安县计委、雷公尖计生办、雷公尖财政所、高湖村委会、香渔桥村委会;安义县白埠垦殖场、黄洲镇综合文化站、万埠镇便民服务中心、万埠镇政府、万埠镇桃一村村委会、鼎湖西路村委会、原城建局办公楼、新民乡计生委、新民乡社会管理服务中心;奉新县干洲镇政府;高安市伍桥乡派出所;新建县石埠镇政府;宜丰县同安乡政府实施盗窃,盗窃23次,盗得电脑、彩电等物品价值63023元,盗得香烟价值7930元,盗得现金1300元,合计财物价值72253元。 另查明,被告人黄普金因盗窃,于1995年6月27日被宜春行署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2006年8月11日,被宜春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2011年5月31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奉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赔偿经济损失293462.9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普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作案23次,价值7225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普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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