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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伪造票据骗取侵吞公款35万余元被判5年
发布时间:2014-11-26 13:52:22
本网讯(易紫阳) 广西靖西县招商促进局的会计黄强利用职务之便骗取、侵吞单位公款,数额达人民币35万余元。问题暴露后,被告人黄强主动向靖西县招商局领导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强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结合其在本案的犯罪事实及案后的表现,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10年至2013年,被告人黄强利用担任靖西县招商促进局(以下简称县招商局)会计的职务便利,在使用县招商局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转账支付本单位经费开支时,通过虚构县招商局32笔经费项目开支,先后把县招商局的341085元人民币资金转账到自己和自己借用的亲友个人银行卡账户上,然后黄强或是将款从银行抽出供自己使用,或是直接用于抵偿黄强欠亲友的债务。 2011年7月13日,黄强将招商局领导同意开支给靖西县“精通家常菜”饭店的1366元人民币餐费转入个人持有的银行卡予以侵吞;2012年 4月11日,黄强将招商局领导同意开支给“乔丹运动服装专卖店”的5500元人民币货款转入个人持有银行卡上予以侵吞。 2012年7月,被告人黄强在县招商局领导同意支付给靖西县壮锦厂的12 510元人民币货款时,私自加大支付货款金额至20500元,被加大部分的货款7 990元人民币被黄强予以侵吞。 2013年4至5月份间,被告人黄强的问题开始暴露,2013年5月份至9月份被告人黄强分6次将骗取或侵吞县招商局的349056元退还给县招商局, 9月16日,黄强主动向靖西县招商局领导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黄强辩称,其涉案数额中有30000元人民币不到一个月即退还,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其检举他人犯罪,有立功表现。其贪污的数额中有一部分给了别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担任单位会计职务之便,采用伪造票据等方法,多次骗取、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355941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关于黄强辩解其涉案数额中有30000元不到一个月即退还,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的意见,经查,此款系黄强用伪造票据的方式骗取,不是挪用的性质,此行为已具备构成贪污罪的要件,其被发现后退回不影响贪污罪的构成,只能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关于其检举他人犯罪、有立功表现,其所贪污的数额部分是给了他人的辩解意见,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被告人的揭发行为及提供线索,既未查证属实,也未得以侦破其他案件,因此,依法不存在有立功表现。黄强贪污到公款后,其如何支配并不影响贪污罪的定罪。黄强犯罪后向本单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黄强主动退出全部赃款,有悔改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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