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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谎称能与行长搭线贷款诈骗13万元获刑
发布时间:2014-11-25 14:05:15


    本网讯( 程军辉)  近日,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明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人民币;责任被告人退还赃款九万五千元人民币给被害人。

    2014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明通过龙某、胡某得知被害人汤某做房地产生意需要从银行贷款,遂对汤某谎称其姐姐在上饶银行信贷工作,并跟上饶银行南昌分行的行长很熟,能够帮助汤某到银行办理贷款。经双方约定贷款之后汤某将贷款总额3%作为报酬给被告人。于是,汤某将其公司抵押用地的土地资料复印件给被告人,被告人在南昌咨询中信银行工作人员后得知汤某的土地不符合贷款条件,但是被告人将此事隐瞒下来,并欺骗汤某该土地能申请61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在2014年5月份下旬的一天,汤某要求看抵押合同,被告人无法提供,遂伪造了一份银行合同,并找人私刻了一枚“上饶银行总行信贷部合同专用章”,在伪造的抵押合同上盖上该印章后,将伪造的抵押合同给汤某签字取得汤某的信任。2014年4月至5月,被告人多次以贷款要向银行打点为由,从汤某处骗得人民币共计人民币13万元。除了给龙某17000元,胡某5000元外,大部分被被告人挥霍一空。案发后,龙某退还给汤某30000元,胡某退还汤某5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因盗窃罪于2011年11月14日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谎称其能够帮助汤某申请贷款,并以办理贷款需要打点为由,骗取汤某13万元人民币,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曾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之内又重新犯罪,属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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