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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辞员工讨工资起争执砸伤公司高管眼睛获刑
发布时间:2014-11-26 11:06:49
本网讯(黄远庆 彭小平) 男子讨要工资与公司高管产生冲突,用玻璃杯砸伤高管眼睛,造成轻伤后果。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4年5月8日下午3时许,因被告所在公司将其辞退后拖欠其工资,被告人来到该公司讨要工资,后与该公司管理人员曹某发生争执,并引发肢体冲突。冲突中,被告人刘诚随手拿起办公室内的玻璃杯砸向被害人,导致被害人左眼及左侧前额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曹某左眼受钝性外力作用导致左眼角膜、巩膜穿通伤,其损伤程度轻伤二级;面部受钝性外力作用导致面部单个创口长度4.5cm以上,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4.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曹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二级的后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及其家属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根据被告人刘诚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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