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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年薪 辞职雇工诉按月付工资获部分支持
发布时间:2014-11-26 11:49:32


    本网讯(于向华)  水貂养殖忙闲有季节性,不同月份的工作量相差较大,那么该如何计算一个时间段的工资?近日,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法院在审理一起养殖工资的纠纷中,采用按小时计酬的方法计算雇工工资,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

    今年6月,侯家镇某村村民孙某将水貂养殖户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其支付两个月的劳动报酬4000元。孙某诉称,他自2013年1月10日至3月10日受雇于王某为其养貂,后辞职。当时约定每月劳动报酬2000元,但王某一直未支付,累计共欠劳动报酬4000元。为此,他多次催要,被王某以种种理由拒付,无奈之下便起诉到法院。

    王某辩称,当时双方约定的是一年的工资为2.4万元,在年底付钱,并没有约定每月劳动报酬2000元。因为4月份到10月份是养貂旺季,工作量是11月份到次年3月份工作量的5倍。所以,他认为孙某工作两个月,应付劳动报酬是800元。

    文登法院审理查明,王某于2013年1月10日起雇用孙某喂貂、配貂,约定的是年薪。3月10日,王某辞去工作,至此,王某工作时间为60天。而从10月份至次年3月份工作量较小,每天需工作约2个小时。从4月份到9月份,工作量较大,每天至少工作6个小时。

    法院认为,王某雇原告从事水貂的喂养、配种,应及时给付报酬。双方约定劳动报酬为年工资2.4万元,并未约定月工资为2000元。因该工作每月的工作量相差较大,孙某要求按月平均计算工资,不予支持。综合考虑,对孙某的劳动报酬采取按小时计算工资的方法,计算报酬为2880元。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给付孙某劳务报酬2880元。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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