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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生意纠纷引发打斗 伤人者赔钱领刑
发布时间:2014-11-18 14:10:30


    本网讯(王帅)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处被告人吴志光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5日6时许,被告人吴志光与被害人曾某家在公路边因卖钢瓦生意时发生纠纷,双方发生打斗。打斗中被告人吴志光用钢瓦击打被害人曾某背部,后被害人曾某倒在地上,致使被害人曾某受伤。经鉴定曾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案发后,被告人吴志光主动到派出所与被害人曾某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赔偿了被害人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68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志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甲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各项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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