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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主张被胁迫写借条无证据被判还本息
发布时间:2014-10-22 15:56:02


    本网讯(闻锐)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若欠条是被逼迫所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借条是可以被撤销的,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抗辩方有义务举证证明其主张,若无证据支持则要承担败诉的不利法律后果,中年农妇文霞在被诉欠款10万元后主张欠条被胁迫所写,但却未举证证实,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依法判决被告文霞限期返还原告奕兴借款1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及保全费共217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1979年4月出生的文霞系该县某村妇女,大她一岁的原告奕兴与其邻村。今年7月8日原告诉至法院,主张被告文霞今年3月21日向其借款10万元做生意,约定借期2个月,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不还,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

    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供了被告文霞出具的借条一份,借条载明文霞向其借款10万元的日期及文霞的身份证号码。

    被告文霞认可该借条是其所写,但却辩称借款内容不属实,其从未向原告借过钱,借条的成因缘于原告今年3月15日抢劫并扣押她的汽车后逼迫她所写,主张非法之债不应受到保护,但对此主张却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

    原告对其主张的借款期限的约定未提供证据证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10万元,提供了被告书写的借条证实;被告否认借条内容的真实性,否认收到10万元,主张系受到胁迫才书写的借条,但却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根据法律规定,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文霞应当偿还借款,并应自起诉之日起支付借款利息。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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