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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沙石未成 男子持砍刀伤人获刑1年2个月
发布时间:2014-11-25 13:46:26
本网讯(付剑)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判处被告人聂真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2012年底到2013年初,谢某(已判刑)多次找到项目部经理洪某,要求为该路段供应沙石,因价钱不合理,洪某一直未同意。谢某即找到肖某(已判刑),要求其去殴打洪某,肖某表示同意。2013年2月1日15时许,肖某纠集被告人聂真等人携带砍刀、铁棍等工具,来到项目部将正在办公室商谈工作的洪某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洪某伤情为轻伤甲级。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聂真伙同肖某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聂真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聂真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聂真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聂真伙同肖某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诉人聂真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聂真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理由,经查,上诉人聂真在伤害过程中使用了砍刀砍被害人,共同致被害人轻伤甲级,且有前科,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原审法院在量刑时均已考虑了上述情节,对其处刑并无不当,上诉人聂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了上述裁定。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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