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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倒蚕粪“太臭”起争执 伤人者赔钱领刑
发布时间:2014-11-21 10:36:05
本网讯(陈忠强) 宜州市是全国最大种桑养蚕基地的县市,在蚕粪的处理过程中也引发不少纠纷。11月21日,广西宜州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在倾倒蚕粪中发生的伤害案作出宣判,以被告人何禧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4日8时许,被害人何某将蚕粪倾倒在自家园地内,因该园地临近被告人何禧吉房屋的后窗,何禧吉认为何某在该园地内倾倒蚕粪产生臭味污染其家,遂对何某的行为进行阻止,双方发生争执。后何禧吉在该园地内捡起一根木棒将何某的头部及腰部打伤。何某受伤后被送至宜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7天,共花费医疗费16193.76元。经该院诊断为:1.右侧颞部硬膜下血肿;2.右侧颞顶叶脑挫裂伤;3.右颧弓、颞骨、顶骨骨折;4.左腰部软组织挫伤。经宜州市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室出具鉴定意见,何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何禧吉自动到宜州市公安局洛东派出所投案。 在诉讼过程中,何某向宜州市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何禧吉与何某达成调解协议,由何禧吉一次性赔偿何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400元,并已即时履行完毕,何某对何禧吉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何禧吉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禧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禧吉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何禧吉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何禧吉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害人何某先动手打被告人何禧吉,何某具有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中,仅有被告人何禧吉供述何某先动手打其,目击证人潘某、何某甲均证实何禧吉与何某发生争执后,何禧吉即持木棒敲打何某,故认定何某先动手打何禧吉证据不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何禧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与何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全部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有悔罪表现,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综上所述,本案因邻里纠纷引发,被告人何禧吉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对何禧吉依法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何禧吉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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