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范文琦) 拖运沙石,双方因为运费发生争执,一方因此受伤,双方都有过错,责任究竟谁来承担?近日,安徽省泾县法院审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根据案情,法院认定受伤者原告王芳合计损失10499.5元,酌定王芳自行承担30%的责任,被告陆小平夫妇对王芳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判决陆小平夫妇赔偿王芳经济损失7349.65元。
2013年上半年,王芳因请陆小平拖运沙石,结算时,双方为拖运费用价格产生分歧,致王芳尚欠陆小平部分货款没有结清。2014年1月5日,陆小平找王芳结清剩余款项,双方意见不一而发生了争吵。第二天晚上7时,双方在陆小平家第二次争吵,争吵中陆小平的妻子加入,将王芳往门外拉,陆小平在后面推导致王芳摔倒在地。王芳感觉手指麻木,于1月8日到医院就诊,检查为左手中指中节指骨骨折,左环指、小指软组织损伤。今年3月,王芳伤情被鉴定为轻微伤,遂诉至法院要求陆小平夫妇赔偿经济损失共13959.5元。
法院审理认为,陆小平夫妇因琐事与王芳发生争吵并发生拉扯致王芳倒地受伤,依法应予以赔偿。王芳在与陆小平争吵后第二天又主动上门争吵,对事件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应对其损失自己承担部分责任,故酌定自行承担30%,结合王芳伤情,对其精神损害赔偿金不予支持,遂判决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