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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打死约其女友吃夜宵的“情敌”获刑15年
发布时间:2014-11-07 09:36:17
本网讯(黄丽研) 2014年11月7日,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作出执行通知书,本案的六被告人将被送往监狱执行刑期。本案主犯周进京看到黄某约其女友吃夜宵的短信,遂以女友名义约黄某到其所在网吧,确定谁是黄某之后动手殴打黄某,在网吧附近的五名周进京同村人不分青红皂白先后上前帮助周进京殴打黄某,后黄某于当天抢救无效死亡。 2013年10月13日晚,周进京持手机(内装有其女朋友的手机卡)到位于德保县一网吧上网。当日23时许,被害人黄某发短信约李某去吃夜宵。周进京看到短信后感到气愤,遂以李某的名义回复短信约黄某到该网吧门前见面。次日凌晨0时许,黄某驾驶摩托车到网吧门前,周进京上前质问并通过拨打手机的方式确认系黄某发短信约李某后,遂动手殴打黄某,在附近网吧上网以及途经该处的五名周进京同村人先后上前使用拳脚帮助周进京殴打黄某。后黄某跑入附近的啤酒店内躲避,周进京等人入店追打。期间,周进京从店内的玻璃桌上拿一把水果刀,在黄某跑出店外并跑往德保县水利局方向时,持刀捅向黄某后背部两刀,并在其后追打过程中手持石头砸向黄某的头部及背部。在黄某被追打倒地后,周进京等人逃离现场。黄某后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同日凌晨4时许死亡。 周进京及五名同村人,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六被告人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六被告人在实施犯罪的整个过程中,互相配合,共同伤害被害人黄某,对本案的危害后果均起到促成的作用,系共同犯罪,故六被告人应对被害人黄某死亡的后果承担刑事及民事赔偿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周进京首先殴打被害人黄某,后持刀捅黄某的背部两刀,系致命伤,并用石头砸打黄某,对造成黄某死亡的后果起到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他五名被告人帮助周进京殴打黄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其他五名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周进京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到案后,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中未如实供述其持刀捅伤和用石头砸打黄某,即未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但鉴于周进京当庭认罪,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六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应对六被告人的量刑情节予以酌情考虑。 法院综合考虑全案的所有情节,决定对主犯即被告人周进京从轻处罚,对其他五名被告人减轻处罚。遂依法判处周进京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其他五名被告人被判处三年和五年不等的刑期。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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