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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起纠纷 出租人殴打承租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11-24 16:19:57


    本网讯(刘万春)  俗话说,买卖不成仁义在,可这一对生意人却因租房问题闹得不可开交。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租房引起的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徐咏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咏将其位于江西省宜春市高士路的一房屋出租给自诉人杨某某开花店。租期届满后,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由自诉人杨某某续租至2010年9月。2010年9月,双方因房屋租金数额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而未能续签房屋租赁合同。同年10月,被告人徐咏要求自诉人返还房屋并拆除房屋前的花棚,自诉人杨某某只拆除连接在房屋上的花棚,在房屋前的花棚内继续经营花卉,为此,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徐咏在花棚门口张贴告示,要求自诉人在同年10月21日前拆除花棚,自诉人未予理睬。10月22日下午,被告人徐咏邀集了一伙人将自诉人所属花棚上的蓬布拆下,与赶来的自诉人发生争执,被告人徐咏用铁棍致伤自诉人,造成自诉人杨某某右手R骨下段粉碎性骨折,经鉴定为轻伤甲级。

    另查明,自诉人杨某某受伤后曾于2010年至2013年间在多家医院治疗。被告人徐咏已赔偿杨某某7.7万元,杨某某已撤回民事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咏与自诉人杨某某因房屋租赁发生纠纷,被告人徐咏未采用正当方法解决双方争执,持铁棍对自诉人杨某某进行殴打,造成自诉人杨某某右R骨下段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甲级。自诉人杨某某控诉被告人徐咏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咏及其辩护人提出了自诉人杨某某控诉被告人徐咏故意伤害没有证据,徐咏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徐咏辩称用铁棍朝杨某某身上打,在场目击证人证实被告人徐咏用铁棍打杨某某,自诉人杨某某控诉被告人徐咏用铁棍打他时,他用右手护挡。当日下午,自诉人杨某某到江西省宜春市中医院进行了检查,有门诊病历记录、放射科诊断报告书、门诊收费专用发票、自诉人杨某某受伤后的照片、江西省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人身伤害司法影像医学鉴定报告书、宜春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被告人徐咏的行为与自诉人杨某某的人身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故对被告人徐咏及辩护人提出的意见法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徐咏已对自诉人杨某某进行了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徐咏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犯罪前后的悔过表现,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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