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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租赁店面开排档拒交物业费被诉法庭
发布时间:2014-11-24 15:01:17
本网讯(王勇生 胡建华) 租赁店面开餐饮排挡,与业主签订了租赁合同,却未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承租人能否以未签物业合同为由,拒交物业费?11月24日,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通过法官的耐心调解,促成物业公司和商铺承租人达成调解,承租人邓昊向原告吉安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交纳了拖欠的物业费2000元。 2011年7月1日,邓昊承租吉安市青原区某小区业主彭某的两间店面开大排挡,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店面若发生物业费由邓昊程度。在经营排挡期间,邓昊累计拖欠物业费2862元。物业公司催收无果后,将邓昊法院诉至法院。庭审时,邓昊辩称自己没有和物业公司签订物业协议,也没有享受到物业服务,排挡下水道经常堵塞,都是自己花钱疏通,所以物业公司不能向自己主张物业费。他提供了下水道堵塞的照片及为疏通管道花费的近800元的票据。而物业公司认为自己和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对全小区物业使用人都有约束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合法有效,邓昊作为业主委员会所辖物业的实际使用人,是合同权利义务的实际享有者和承担者,负有交纳物业费的义务。经承办法官耐心解释法律规定,邓昊逐渐消除了抵触情绪,表示可以交纳物业费,但自己疏通管道的费用要从中品除。考虑到业主并非恶意拖欠物业费,且自身服务也有不足之处,物业公司表示愿意品除相应费用。 最终,双方在法院达成调解协议,邓昊交纳了物业费用2000元。结案后,物业公司表示,以后会多与业主沟通,不断提升服务质量,为业主营造良好的生活居住环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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