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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承揽拆房 一人受伤其他合伙人补偿担责
发布时间:2014-11-21 13:31:43


    本网讯(胡秀兰)  六人合伙承揽拆除旧房,一人不慎摔到地面受伤,其他合伙人是否要担责?11月18日,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合伙承揽受伤的案件。

    原告肖舜根和被告匡远峰、张光荣、王希柱、肖恭立、胡民意等6农民在农忙之余,经常合伙从事拆除旧房工作,每次收入都平均分配。2014年2月5日,6人以1800元的价钱合伙承揽房东赵海涛二层旧瓦房的拆除工作。由于没有任何安全防护措施,肖舜根在拆除过程中不慎从房顶跌落至地面受伤。后住院治疗39天,造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8000元。原告受伤后与房东赵海涛达成了2万元的赔偿协议,其他合伙人则拒绝赔偿。肖舜根将匡远峰等另5位合伙人起诉至法院,要求每人赔偿损失2万元。

    法庭上,另5位合伙人均表示,每次所赚工钱都是平分,他们都不是老板,也不是工头,不同意赔偿原告肖舜根的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拆房过程中受伤,系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员应共谋利益、共担风险,它不仅表现在合伙事务上,同样包括在合伙事务中可能出现的人员伤害等情况。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合伙成员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不慎死亡其他成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给予伤者或死者家属适当的经济补偿的精神,合伙人匡远峰、张光荣、王希柱、肖恭立、胡民意虽在原告受伤过程中没有明显过错,但作为合伙受益人应当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补偿,酌定人均补偿原告5%的损失。为此,法院判决其它五位合伙人每人补偿原告损失6400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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