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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合伙入室盗窃旧钱币和古董均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10-09 09:24:51
本网讯(艺涵 杨显忠) 妄图不劳而获,到一收购旧钱币、古董的男子家中实施盗窃,终究难逃法律的追究,近日,广西昭平县人民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董平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李若慈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杨线良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3年10月份,被告人董平提出到昭平县樟木林乡一平时收购旧钱币、古董的男子家中盗窃,被告人李若慈表示同意。第二天,被告人董平、李若慈二人到樟木林乡实地踩点。2013年10月17日上午,被告人董平、李若慈、杨线良准备好车辆、作案工具后,从钟山县出发到昭平县樟木林乡,在车上,三人进行了分工。上午10时许,三人到事先踩点的房子旁边,由被告人董平在外负责望风,被告人李若慈、杨线良带着作案工具到房子后面撬开防盗窗户的铁枝进入房子里,撬开房间门进入二楼最外面的房间,把房间衣柜、床铺底下有价值的财物放进蛇皮袋里,后撬开房间进门左手边门口处的保险柜,将保险柜里的旧人民币、古董、民国时的旧钱币、玉器、银元及首饰挂坠等财物全部装入蛇皮袋后盗走。 经中国人民银行昭平县支行鉴定,被盗的人民币为真币,面额总计为人民币19718.2元;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首饰制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昭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玉器等首饰价值人民币共27705元。综上所述,被告人董平、李若慈、杨线良共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47423.2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董平、李若慈、杨线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的合法财物,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确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董平、李若慈、杨线良盗窃数额巨大,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董平提出犯意,并事先踩点,在盗窃过程中负责望风;被告人李若慈事先踩点,并进入房内实施盗窃行为;被告人杨线良进入房内实施盗窃行为,三人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线良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董平、李若慈、杨线良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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