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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承揽工程欠款 挂靠公司被判担责
发布时间:2014-08-06 15:44:44
本网讯(周军) 工程是项目经理挂靠公司承揽建设的,项目经理为工程欠的债,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近日,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卖卖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9年3月5日,被告贵溪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与发包方上饶集中营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签订了《协议书》,被告贵溪公司承包了上饶市集中营革命烈士陵园基础设施一期道路工程(以下简称“集中营一期工程”)。被告周黄忠对内作为被告贵溪公司“集中营一期工程”项目部经理;对外借被告贵溪公司的建筑资质并以被告贵溪公司的名义承建“集中营一期工程”,被告贵溪公司除对工程质量与安全负责监管外,收取3%的工程管理费。该工程的出资、施工均由被告周黄忠负责,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由被告周黄忠享有和承担,被告周黄忠系该工程的实际承包人,即实际施工人。该工程支付工程款的方式为:发包方将工程款付给被告贵溪公司,其扣除税费和管理费后,再将工程款付给被告周黄忠。 被告周黄忠在施工期间,陆续向原告廖怀炎购买钢材,用于其承建的“集中营一期工程”的桥梁施工。至2011年2月1日止,被告周黄忠共欠原告钢材款计人民币348000元,并出具了欠条,承诺按月利率3%计息。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分文未付。原告遂诉至弋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周黄忠支付钢材款及利息;被告贵溪公司对前项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周黄忠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周黄忠在接受了原告供应的买卖标的物(钢材)后未支付价款,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周黄忠与被告贵溪公司之间的关系,对内而言其二者是挂靠关系,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对外而言,被告周黄忠是被告贵溪公司承建“集中营一期工程”的项目部经理,且其所购买的钢材确已用于该工程的桥梁建设,被告贵溪公司应对被告周黄忠在工程建设项目上的商事行为负责。被告贵溪公司是法律意义上的承包人,承包人对工程上所欠的债务依法应承担偿还的责任。 被告周黄忠在挂靠关系中是实际承包人或称实际施工人,亦是购买原告钢材的实际主体,而被告贵溪公司收取了挂靠管理费,两被告在“集中营一期工程”中均是受益人,应共同承担支付钢材款的义务。 为此,一审法院遂作出判决:被告周黄忠和被告贵溪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向原告廖怀炎共同支付拖欠的钢材款计人民币348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 宣判后,贵溪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不服,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遂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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