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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菜摊位起纠纷 男子伤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11-17 11:36:33


    本网讯(刘万春)  都是菜市场卖菜的小商贩,只为寻口饭吃,本应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可这男子却因争抢摊位发生一点小摩擦而大打出手,最终赔了夫人又折兵。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袁貌苹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2013年10月1日8时许,被害人邹某某与其母亲一起到江西省宜春城区箭道菜市场卖菜,因菜篮摆放在被告人袁貌苹和其父亲卖菜的摊位前面,被告人袁貌苹父亲要其将菜篮摆开。为此,被害人邹某某与被告人袁貌苹父亲发生争执,被告人袁貌苹欲殴打被害人邹某某,被其父亲拦住。被害人邹某某与其母亲遂将菜篮摆放到距被告人袁貌苹父子十几米以外的地方,被告人袁貌苹追过去使用拳脚、扁担对被害人邹某某进行殴打,致被害人邹某某轻伤乙级的损害后果。案发后,被害人邹某某由被告人袁貌苹父亲送至医院治疗,共住院58天,于2013年11月28日出院,用去医疗费8378.66元,被告人袁貌苹支付了医疗费人民币4500元。期间,被告人袁貌苹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与被害人邹某某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因协商未果,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袁貌苹收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袁貌苹因琐事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乙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貌苹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袁貌苹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邹某某诉请赔偿其医疗费8378.66元、鉴定费300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诉请赔偿其护理费4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600元、营养费18000元,金额超出了有关人身损害的计算标准,应作调整,对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诉请赔偿其误工费30000元,虽提供了相关证据,但不足以证明其内容的真实性,其误工费的计算可参照人身损害相关规定计算;诉请赔偿其交通费1000元、电动车电瓶损失700元,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袁貌苹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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