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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辩称借款预先扣除利息无证据未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4-11-18 11:21:10
本网讯(聂涛) 债务人向他人借款并出具了借条,但辩称出具的借条中有部分借款预先扣除了利息,因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法院未采信该辩称意见。近日,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判决张军偿还程建民借款及利息。 张军与程建民系同乡好友。张军从2013年9月开始陆续向程建民借款,每次张军借款时均打了借条给程建民,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因借款到期张军未还款,于是程建民向法院起诉要求张军偿还借款及利息。在庭审中,张军辩称其出具的借条中有部分借条预先扣除了利息,实际借款并没有借条上的数额那么多,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张军欠程建民人民币八万元有借条为证,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故对程建民要求张军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张军辩称其出具的部分借条均预先扣除了利息,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院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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