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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亲戚借款逾期未还 欠债者缺席被判还本息
发布时间:2014-11-05 08:55:46


    本网讯(罗建琼)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男子跟亲戚借款数万元却未及时偿还,最终被诉至法院。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法院缺席审理判决了该案。

    2011年2月7日,陈强书写借条向李琼借款68000元,该借条约定2011年7月5日偿还该借款。还款期限届满后陈强偿还了李琼15000元借款。2013年5月6日李琼因向鲁甸县人民法院起诉时对陈强的住所地未进行认真核实,担心陈强在诉讼中提出管辖权异议向鲁甸县人民法院申请撤诉,鲁甸县人民法院准许其撤回起诉。2014年4月24日,李琼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陈强偿还其借款本金人民币53000元并自2011年7月6日起按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琼主张被告陈强向其借款68000元,双方约定2011年7月5日偿还,有被告陈强书写的借条予以证实,李琼陈述2012年陈强已偿还其15000元,被告经合法传票传唤后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不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对该证据的真实有效性未发表质证意见,对此结果被告应自行承担。故对原告李琼诉求判令被告陈强偿还所欠借款本金53000元并自2011年7月6日起按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的规定,法院作出判决:由被告陈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偿还原告李琼借款本金人民币53000元并自2011年7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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