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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二人复制淫秽物品获利3元领刑并处罚金
发布时间:2014-11-13 10:49:01


    本网讯(王希玉 万旭平)  日前,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复制淫秽物品牟利案,以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鲁保猛、张月霞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刑事处罚,并分别处以罚金5000元;涉案电脑及违法所得3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据悉,该案在山东聊城尚属首例。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被告人张月霞与被告人鲁保猛为招揽客户,增加二人经营的“兴鲁通讯店”的盈利,由被告人鲁保猛在互联网上下载262部淫秽视频供客户复制,并收取费用。2013年9月23日9时30分许,被告人张月霞从以上淫秽视频中向贾某的诺基亚N8手机内复制淫秽视频36部,并收取贾某3元。案发后,经鉴定,二被告人电脑中的262部淫秽视频均属淫秽物品。

    另查明,被告人张月霞于2013年9月24日在办案人员搜查其物品时被传唤到案,后经讯问如实供述了罪行;被告人鲁保猛于2013年9月27日经口头传唤到案,后经讯问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月霞、鲁保猛分别交纳财产刑保证金5000元,并退交违法所得3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月霞、鲁保猛共同以牟利为目的,复制、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均已构成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月霞、鲁保猛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鲁保猛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被告人张月霞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自愿认罪;二被告人退交违法所得并积极交纳财产刑保证金,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月霞、鲁保猛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并经判前社会调查,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据此,为维护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国家对文化娱乐制品的管理秩序,惩罚犯罪,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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