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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年前“夫妻”托人办证 离婚时方知无结婚证
发布时间:2014-10-23 11:25:11


    本网讯(黄莉祺 林荣先)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居民许美和梁胜法当年托人办结婚证后就放心地一起生活,而今许美闹起了离婚,才知道十四年的“夫妻”竟是非法同居关系,他们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

    2000年,许美在广东打工时与梁胜相识,两人热恋后同居生活,不久便生育了一男孩。随后,他们二人带着儿子一同回到了那坡县梁胜的老家共同生活。2001年,碰上了计生大检查,他们无证生育将受到罚款。为了避免罚款,他们见计生检查组里有一位熟人,就赶紧向他求情,并拿给500元,托他帮忙办理结婚证,那位熟人也满口答应。许美和梁胜亲眼看着工作人员把自己的名字记在了登记表里,便放心地离开了。共同生活的日子久了,梁胜嗜赌的本性便暴露了出来,平日里无所事事就罢了,赌输了钱还把家里的东西都拿去抵押,许美多次劝阻梁胜戒赌,但他仍然一意孤行,拿着许美辛苦打工挣得的钱去赌输了个精光,两人为此经常发生争吵甚至动手扭打。如此一来,许美对自己的“婚姻”感到了绝望,于是在2004年负气外出打工。

    2014年9月底,许美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想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找不到结婚证,她就到县民政局开具结婚证明。然而此时,民政局出具的证明让许美吓了一跳:民政局根本没有办理过他们二人的结婚登记,14年的“夫妻关系”竟变成了同居关系。无论如何,许美都认为:两人多年来少有联系,这段“婚姻”无法继续维持下去了,遂于10月17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梁胜的同居关系,并抚养所生的小孩,且由梁胜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250元。

    那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许美与梁胜虽然是自由恋爱,但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两人的关系属非法同居关系,且二人均认可感情确已破裂,故该非法同居关系依法应予解除。而同居期间所生育的孩子的抚养问题,从尊重小孩意愿的角度出发,孩子更愿意跟随母亲一同生活,故孩子由许美抚养比较适宜。许美要求梁胜按月支付子女抚养费250元/月并不高,符合当地实际情况,也应予准许。两人在同居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法院于10月22日判决解除许美与梁胜的同居关系,儿子跟随许美生活,由其负责监护、抚养,由梁胜从2014年11月份起逐月支付孩子抚养费250元/月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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