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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草坪上大肆行窃 贵港一盗窃团伙落网
发布时间:2014-11-12 15:45:47


    本网讯(黄卓鑫 廖冬瑜)  三个同村好友,平时游手好闲,当无钱以供挥霍时,便通过施盗窃来获取钱财,利用受害人警惕性不高的心理,3小时内在公园大草坪范围连续疯狂盗窃7起并获利数千元。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该起团伙盗窃案,依法认定被告人潘唱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覃加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廖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潘唱葵、覃加利、廖斌于2013年7月24日20时许至23时许,在贵港市马草江公园多次盗窃他人财物。被告人潘唱葵参与盗窃7起,共盗得财物价值人民币6 000元;被告人覃加利参与盗窃4起,共盗得财物价值人民币4 420元;被告人廖斌参与盗窃4起,共盗得财物价值人民币4 380元。案发当晚23时许,三被告人在贵港市港北区马草江公园东门停车场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盗财物返还失主。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唱葵、覃加利、廖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系在公共场所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属扒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唱葵、覃加利、廖斌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潘唱葵参与的五起共同犯罪中,在第三、五起中下手盗窃,积极实施盗窃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在第四、六、七起负责放风,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覃加利参与的四起共同犯罪中,在第四、六、七起中下手盗窃,积极实施盗窃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在第五起负责放风,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斌参与的四起共同犯罪中,负责放风,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法院鉴于这三名被告人系流窜作案,具有多次扒窃的情节,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潘唱葵、覃加利、廖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且赃物已扣缴并发还失主,可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港北法院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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