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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不离家 前夫欠债致前妻被判担责
发布时间:2014-10-14 08:57:15
本网讯(付建国) 离婚后,伴随着婚姻关系的解除,一方发生的债务就再与对方无任何关系。然而如果存在对于离婚不离家的情形,如果离婚后一方向他人借款,对方是否也就没有偿还义务呢?2014年10月13日,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张剑锋与李素英共同偿还原告林忠良借款本金85000元。 被告张剑锋与被告李素英原系夫妻关系,二人虽结婚多年,但是由于性格不和,且双方常因琐事发生争吵,最终双方于2012年8月选择了协议离婚。不久后,离婚的消息被8岁的儿子小张(系未成年人)发觉,并进行哭闹。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最后双方妥协,在未办理复婚登记的情况下即像往常一样共同生活。2013年5月9日,被告张剑锋因做生意需要,向朋友林忠良借款85000,并为其出据欠条一份。后因被告张剑锋生意经营不景气,致使其无力还款。后经原告林忠良多次索要,但张剑锋都是以为无还款为由拒绝还款。无奈之下,原告林忠良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剑锋和李素英共同偿还借款本金85000元及利息5553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0%自2013年5月9日计算至2014年6月5日)。 在诉讼中,被告张剑锋虽承认欠款事实,但是认为这款与前妻李素英并无关系,因为二人已经于2012年8月协议离婚,而该款是发生在离婚后,所以此款属于离婚后个人借款,应由我个人来承担,故不应把李素英列为共同被告。被告李素英辩称,离婚后虽然仍与被告张剑锋生活在一起,但是自己对被告张剑锋借这笔款并不知情,且该笔借款也未用于共同生活。另外,共同生活期间所有支出均是由我个人负担,我有正式工作,有固定的收入。 在庭审中,原告放弃了对利息部分的主张,仅要求被告偿还本金85000元。同时还查明,被告张剑锋的银行卡经常提供给被告李素英使用,并多次到银行取款,且二人离婚后对外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经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林忠良与被告张剑锋的借贷关系依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故被告张剑锋应偿还其向林忠良所借的款项。被告张剑锋虽然与李素英于2012年离婚,双方也原本不应该存在共同偿还离婚后一方所借款的法律基础,但是被告张剑锋的银行卡经常提供给被告李素英使用,李素英也多次用张剑锋的银行卡去银行取款,且二人协议离婚后对外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属于离婚不离家的情形,致使林忠良无法知晓二被告离婚这一重大事实。也正基于这一重大事实,原告林忠良才向被告张剑锋提供借款,故李素英应认定为此案共同还款人,故对二被告的抗辩不予采纳。鉴于上述情况,法院作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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