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七龄“低头族”失足坠河亡 景区管理局担责
发布时间:2014-11-03 08:49:09


    本网讯(沈蓬云)  前不久,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报道了一期七岁王姓男童因玩手机游戏失足掉入河中死亡的案例,本案一审已作出判决:由景区管理局承担30%的赔偿责任,死者19岁的表哥罗某作为临时监护人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案情回放:2014年7月某天,吃过晚饭后,罗某欲去河边乘凉,7岁的表弟王某要求同去。到河边的景区后罗某遇见一同学便开始聊天,王某向罗某索要手机一边玩手机游戏一边向前走,罗某与其同学跟随在王某身后一米多远。王某一直低头玩手机游戏没有发现自己已经走在河边铁链防护处,被铁链绊倒掉入河中。由于天色已晚,过往的行人较少,无人善水性,待蓬安县公安局及消防队赶到现场组织施救后,于第二天上午将王某的尸体打捞上岸。因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王某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景区管理局承担60%赔偿责任、罗某承担20%赔偿责任。

    蓬安法院经审理认为:临江河路段属危险路段,景区内临江河路段应当具有合理的防护功能,并能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防护,而王某掉入江中路段的铁链年久失修,铁链掉在地上,无法起到最基本的防护作用,景区管理局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且事发时段景区管理局未安排人员值班巡逻,也未安排专职的水上突发事件救援人员,事发后未第一时间履行救助义务。对王某的死亡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罗某已满18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带领年仅七岁的未成年人王某外出玩耍时,应当承担临时的监护职责,但在夜间带其外出玩耍过程中,将手机交给王某打游戏,并放任其一边埋头玩手机一边走路,致使王某未能注意身边的危险而掉入江中,对王某的死亡罗某具有主观的过错,应当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但介于原告与罗某的亲属关系,原告仅请求罗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法院予以准许。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