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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账员挪用公款数十万归个人使用获刑10年
发布时间:2014-10-21 11:07:04


    本网讯(程君 梁志辉)  报账员利用职务之便和单位财务上的管理漏洞,挪用公款近50万元归个人使用,终被追究刑事责任。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李兰英有期徒刑十年。

    2009年至2014年4月,李兰英在桂平市江口镇某水渠工程管理所任报账员期间,收取保管管理所应收的承包金、农田水费、自来水费等费用及该所职工严某所交的公款共682115.63元,其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494364.82元归其个人使用,其中挪用公款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有458317.06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兰英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鉴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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