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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吸毒拒绝检查持枪与民警对峙获刑2年半
发布时间:2014-10-24 10:55:46
本网讯(彭振林 王永军) 近日,湖北省潜江法院以被告人王冰清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犯妨害公务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没收被告人王冰清非法持有的枪支1支,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5日晚,被告人王冰清随身携带一支仿64式手枪(未装有子弹)在潜江某宾馆208房吸食麻果。3月6日1时许,潜江市公安局民警张军身着制式警服,带领一名民警和两名辅警对该宾馆进行治安检查。张军等人来到该宾馆二楼,见208房有灯光,通过该房厕所窗户发现房内有吸食麻果的气味,怀疑该房内人员涉嫌吸毒,张军等人即敲门并表明警察身份后,要房内人员开门接受检查。王冰清等人拒不开门,张军等人即强行将房门踹开,王冰清持一支仿64式手枪在房门口与张军等人对峙,张军再次表明警察身份要王冰清把枪放下,王冰清拒绝,仍持枪与张军等人对峙,并大喊“老子跟你们拼了”,张军即开枪击中王冰清右手,王冰清持枪翻窗逃至宾馆208房外一阳台。尔后,王冰清被赶来增援的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当场查获王冰清持有的仿64式手枪1支。 经鉴定,王冰清持有的该仿64式手枪1支,能发射国产64式手枪弹,具有致伤力,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 被告人王冰清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非法持有枪支的上述事实,在法庭上如实供述了其妨害公务的上述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冰清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1支,并持该枪支以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王冰清之行为已分别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妨害公务罪。据此,潜江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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