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谢斌) 2014年10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一起跨省秘密运输毒品的刑事案件,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肖建军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绰号眼镜的人(另案处理)以支付15000元为报酬叫被告人肖建军从广西运输毒品回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肖建军答应后即邀请王某某、刘某某为其开车。同年11月21日,肖建军与王某某、刘某某租了一辆北京现代牌黑色小轿车,由王某某、刘某某轮流驾驶前往广西百色市田林县。次日,三人到达田林县境内,肖建军通过电话联系上线(另案处理)后,在公路旁的树下找到黄色纸包裹的毒品一块,将之藏匿于副驾驶脚垫下。之后三人立即驾车返回江西省。当日22时许在广西桂林市全兴高速公路凤凰服务区时,被进行路查的兴安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查获。公安人员从车副驾驶座位脚垫下搜出毒品一块,经当面称量,净重587.3克,经检验鉴定,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14.61%。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建军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受雇帮助运输,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肖建军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受雇他人运输毒品,不是毒品的所有者、买家或卖家,在整个毒品犯罪过程中,处于从属和被支配地位,所起作用和主观恶性相对较少,且毒品含量较低,未流入社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