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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假币换真币”的行为如何定性
作者:羊宝林 简朵良 发布时间:2014-10-16 11:12:33
【案情】 2014年4月4日,被告人何清某、刘安某冒充电力局工作人员到邵东县石株桥乡横铺子村被害人罗某某家检查电路。期间,刘安某谎称自己中午要去喝喜酒,需要将零钱换成整钱包红包,罗某某听后表示愿意帮忙以零换整,并从家中拿出800元整钱交给何清某,何清某接到钱放进自己的裤袋中。后2人又谎称钱不够,不换了,何清某遂将事先准备的800元假钞递给罗某某,2人就骑摩托车走了。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何清某、刘安某的行为应定何罪,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何清某、刘安某用假币偷换为真币,是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应定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何清某、刘安某乘人不备,将假币偷换别人的真币,是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应定盗窃罪。 【评析】 笔者认为,盗窃罪和诈骗罪的根本区别,在于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手段不同。前者是乘人不备,秘密窃取;后者是实施骗术,使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产生处分财产的意思和行为。这种界限在一般情况下不难区分。但是社会现象是错综复杂的,有些犯罪分子在盗窃犯罪的活动中可能有欺骗行为,有些犯罪分子在诈骗犯罪活动中也有秘密行为,判定其犯罪活动是盗窃罪还是诈骗罪,主要是看行为人是否因被告人的诈骗行为产生处分财物的意思和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实施了欺骗的行为,说是要以零换整用于包红包,但被害人只是说愿意拿零钱换取整钱,而不是因被告人实施诈骗行为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将自己的财产处分给了被告人。因此对何清某、刘安某的行为应定盗窃罪而不应定诈骗罪。 综上所述,被告人何清某、刘安某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 (作者单位: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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