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周军) “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但是这对亲兄弟却因医疗费对簿公堂,弟弟将报销的医疗费据为己有,被哥哥诉至法庭。近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判令被告孙长根返还原告孙树根垫付的医疗费6067.47元。
2013年4月11日,原、被告的母亲王金荣因伤在弋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治疗费共用去26033.89元。其中,王金荣的大儿子孙树根垫付11000元,小儿子孙长根垫付12000元,大女儿孙圆香垫付2000元,小女儿孙四香垫付1000元。王金荣的住院医疗费经农村合作医疗报销15412元,现该笔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款在被告孙长根处,被被告孙长根据为己有。其后,经当地村委会多次调解此事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孙长根退回给原告不当得利现金。
法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被告孙长根将其母王金荣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款项据为己有,显然是没有合法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因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义务,原、被告及孙圆香、孙四香四人作为王金荣生育的四个子女,对母亲王金荣有共同赡养的义务,在其受伤住院治疗期间支付医药费系履行对母亲赡养义务的行为,是他们共同应尽的义务。王金荣的医疗费用报销后,应当在垫付的费用中扣减该报销金额。故原、被告及孙圆香、孙四香四人对王金荣应承担等额的的医疗费,即每人负担的医疗费为2655.47元。依此,原告多垫付的医疗费为8344.53元,被告孙长根多领的医疗报销款为6067.47元,故被告孙长根应当将结余的医疗报销款6067.47元返还给原告孙树根。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