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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带斧头寻情人致死一人 弟“帮忙”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09-05 10:41:31
本网讯(张江枢) 怀疑自己的情人与他人有染,便叫上亲弟弟,带上斧头上门要人不成,将人砍伤致死,并盗取被害人摩托车变卖。近日,四川省营山法院判决该名男子弟弟犯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邓大民(已亡)与邓家祥是两兄弟,邓大民是哥哥,邓家祥是弟弟。1996年9月,邓家祥突然接到哥哥邓大民的电话:“弟弟,有人要整我,快回来帮帮我。”邓家祥放下电话后,即刻起程回家。 回到家后,邓大民告诉邓家祥说,他与一个叫“红梅”的女孩相识,两人是情人关系,可是最近却死活找不到人了,多方打听下,才知道一个叫万春平的人将红梅“拐走”,并让其到县城“坐台”,邓大民怀疑两人有不正当关系。邓大民让其弟弟和他一道上门要人,并言如若不交出人来就“弄他”。邓家祥拍着胸脯说道:“哥,你的事就是我的事”。 两人吃完饭后,邓大民找了一把斧头放在挎包内,便上门找到万春平。万春平见两人来势汹汹,不敢违抗,答应帮忙找人,骑着摩托车一路找寻。行至半路时,万春平以车没油为由拒绝前行,邓大民下车与万春平发生争执并抓扯,在抓扯过程中,邓大民从挎包内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斧头击打万春平头部,当场将万春平击昏倒在公路边。 邓家祥见势不对,便叫邓大民快走,邓大民怕万春平醒来追撵报警,便骑走万春平的摩托车,搭载邓大民逃离现场。当晚,万春平被人发现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万春平系钝器打击头颅致急性重度脑挫裂伤而亡。 两人见闯下大祸,双双逃往外省。2005年,邓大民因交通意外死亡。2011年,邓家祥在东莞市被警方抓捕归案。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邓家祥受人邀约共同参与伤害他人,并致其死亡,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害人被击倒昏迷后,邓家祥与其哥哥骑走被害人摩托车并占为己有,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二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虽然没有具体实施伤害行为,但从答应帮助其哥哥邓大民找被害人时起就和邓大民形成了共同伤害被害人的概括故意,应当对被害人的死亡承担责任。在共同犯罪中,邓大民提出犯意,并直接使用斧头对被害人实施伤害行为,其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受其哥哥邀约参与犯罪,未对被害人实施伤害行为,在本案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根据邓家祥的犯罪实事、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营山法院判决邓家祥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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