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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前因琐事刀砍同学 大学生梦断公考领刑
发布时间:2014-09-12 10:44:24
本网讯(刘国华 廖涛) 跟同学在校外合租了一套房子,用来潜心备考公务员,后因生活琐事与同租同学发生纠纷,冲动之下男生持刀砍向室友。2014年9月1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被告人万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万伟与被害人李刚系南昌一大学在校学生,两人同学关系,案发前两人与同学周鹏等人合租住本市红谷滩新区一小区内,在合租住房期间,被告人万伟与李刚、周鹏之间因琐事引起不满并产生矛盾。2013年8月1日中午1时许,在上述合租房内,被告人万伟因琐事言语不合再次与李刚、周鹏发生激烈争吵,双方互不相让,李刚随即上前先推了被告人万伟胸口一下,被告人万伟就与李刚扭打在一起,周鹏则从中去帮李刚,继而三人相互打斗起来,感觉吃了亏的被告人万伟便跑进厨房拿来一把菜刀朝李刚左手腕处砍了一刀,致李刚左前臂皮肤及皮肤以下组织创伤,伤及神经、血管及肌腱。2013年12月11日,经南昌市红谷滩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 2014年1月2日,公安机关立案后经电话通知被告人万伟到案,其归案后对以上犯罪事实予以了如实供述,并及时支付了被害人李刚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等费用人民币1.9万余元。 本案审理期间,被害人李刚曾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双方庭外经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万伟的家人代为赔偿了被害人李刚经济损失共人民币10.9万元(含此前已支付的1.9万余元),被害人李刚表示对被告人万伟予以谅解。 另据法院委托被告人万伟所在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意见反馈,被告人万伟此前表现尚好,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万伟持刀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万伟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认罪,其行为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同时其与被害人还达成了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本案的发生又系因民间矛盾激化所引发,故对被告人万伟予以从宽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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