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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除不正当男女关系 女子刀砍情夫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4-06-23 11:35:57


    本网讯(马辉勇)  近日,新疆温宿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故意伤人案。

    家住温宿县共青团农场墩阔坦村1组19号的村民马琳自2010年4月起长期与同村村民刘军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期间马琳亦曾多次向刘军提出断绝关系,但均遭到了刘军的拒绝,同时刘军对马琳多次以言语或手机短信的方式威胁马琳继续与其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2014年1月13日,马琳因无法忍受刘军的要求,遂将其与刘军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及受刘军要挟一事告知丈夫李伟,李伟得知此事后遂即向马琳提出了离婚。次日,李伟与马琳因故未能在民政部门办成离婚。由于马琳不愿意离婚并无法取得丈夫李伟的原谅,便因此对刘军产生仇恨和杀死刘军的念头。

    2014年1月15日7时许,马琳为杀死刘军在家中写了一封遗书并从家中携带一把菜刀和一把手电筒步行至刘军的住处。马琳敲门并进入刘军的房间后,先以打电话为借口向刘军借用手机,马琳在将刘军的手机装入自己的衣服口袋内后,趁刘军不注意用携带的菜刀朝刘军的头部、腿部等部位连砍数刀。在马琳砍杀刘军过程中,被刘军的父亲陈开元发现并被陈开元当场制止,马琳随即放弃继续砍杀刘军并打电话报案自首。

    经温宿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刘军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另案发后,马琳的家人已赔付了刘军的全部医疗费用共计6765.24元并取得了刘军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琳以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手持菜刀并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有关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琳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马琳在杀人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另被告人马琳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鉴于被告人马琳系初犯,被害人对本案的案发亦有一定的过错,加之被告人马琳的家属案发后亦已积极赔付了被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马琳的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且确有悔改之意,量刑时亦可酌情从轻处罚。

    为森严国法,打击犯罪,保护他人生命不受非法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马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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