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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同学借款不还被诉 法官调解续“同学情”
发布时间:2014-07-09 17:09:08
本网讯(吴刚) 本是关系很好的同学关系,因为一笔借款迟迟未还,伤害了同学的真挚友情,在法官的调解下,同学之间又重续“同学情”。近日,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经法官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还款协议。 原告俞宝平和被告詹城辉两人都是“80后”,双方是三年的初中同学,而且还是上下铺,关系很好。因俞宝平头脑灵活,初中毕业之后搞建筑工程,发展比较顺利赚了一些钱。同学詹城辉这几年做服装生意,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1年10月25日,向原告俞宝平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2011年11月1日,被告詹城辉资金还是不足,向原告再借款人民币80万元,约定年利率30%,借期三年,自2011年11月1日起,被告每二个月内应先行支付二个月利息4万元,若逾期满四个月未付清利息,原告有权提前收回本金及利息。 从2012年6月起,被告詹城辉因生意不景气,未按约定支付利息。之后被告生意一直没有好转,无力归还原告俞宝平的本金和利息。双方的关系也由此越来越僵了。2014年4月25日,原告俞宝平到县人民法院起诉被告詹城辉,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詹城辉90万元的借款本金和利息。 法官受理案件之后,考虑原被告之间的关系,选择调解方式来解决问题。调解过程中,被告辩称因为生意不景气,已经无力归还原告的借款,要求分期支付。法官把被告的意思转达给原告,法官多次做原告思想工作,原告同意被告分期支付借款请求。 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如下一致协议:被告詹城辉偿还原告俞宝平借款人民币九十万元整及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2年6月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于2015年春节前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二十万元,2016年春节前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三十万元,2017年春节前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三十万元,2018年春节前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十万元及利息;若被告詹城辉在2018年1月1日前偿还总额达到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原告俞宝平则放弃其余利息。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完成之后,两位同学的手又紧紧地握在了一起。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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