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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伙同他人专偷超市停车场车辆被判刑罚
发布时间:2014-09-10 11:35:47
本网讯(兰珊) 市民去超市购物无法看护停车处停放的电车,一群小贼惦记着云集的众多好车,趁车主店内购物之机伸出黑手偷车,殊不知丑行已被超市监控录像锁定,警方轻易破案并很快将小偷抓获归案,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团伙盗车案,一审以盗窃罪,判处盗车贼之一、被告人徐宝银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 法院经审理查明:1977年2月出生的徐宝银系该县某村农民,文盲。为快速搞钱致富,干上了“小偷”这一不劳而获的勾当,当然,他“不是一个人在战斗”,而是与“同行”结伙作案盗窃。因见超市门口电动车云集,好车颇多,小贼们动了心,竟打起了盗车的主意。 去年10月16日13时许,徐宝银伙同王波(已判决)到县城某超市附近,盗窃葛某(女)的电动三轮车一辆,价值8500元。 去年11月12日晚,徐宝银伙同王波、陈飞、刘庆树(均已判决)来到县城另一超市西侧路东停车位处,盗窃朱某价值4000元的电动三轮车一辆及车内价值4980元的药品一箱,价值共计8980元。案发后,该药品被追回并发还朱某。 今年5月26日,据受害人报警,公安机关采取调取超市监控录像资料等手段,很快将此案侦破并将徐宝银逮捕。案发后,徐宝银退缴赃款5250元。8月22日,检察机关将本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宝银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宝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徐宝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积极退赃、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宝银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最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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