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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用干扰器阻锁汽车门盗数万元钱财获刑
发布时间:2014-09-02 15:02:36
本网讯(董王超) 汽车遥控电子锁的出现,给司机朋友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留下了很大的安全隐患。9月1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利用干扰器致汽车遥控电子锁失灵,从而进入车内盗窃的案件。 2014年3月14日9时许,张栋、陈宏、徐伟三被告人开车至罗山县城新区王府井大街西路口处,趁被害人李某开车门下车吃早餐之机,陈宏利用手中的干扰器阻止李某驾驶的车门锁上,张栋去盯梢被害人,徐伟在车内等候,陈宏盗走车内手机一部及人民币4000元。后陈宏分得赃款1400元,张栋、徐伟各分得赃款1300元。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921元。 同年4月24日8时许,三被告人又开车至上次盗窃的同一地点,趁被害人殷某开车门下车吃早餐之机,采取上述同样的方法盗走殷某车内手提包一个,包内人民币40000元,后陈宏分得赃款16000元,张栋、徐伟各分得赃款12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栋因犯盗窃罪,2009年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0年5月1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陈宏因犯盗窃罪,2000年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案发后,三被告人的亲属分别代其退还了账款。 法院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三被告人根据分工参与盗窃犯罪,事后分赃,系共同故意犯罪,不宜区分主从犯,均应按照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张栋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陈宏曾因盗窃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依法应酌予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的亲属代其退赃,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判决三被告人犯盗窃罪,分别判处一年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官提醒:司机防范干扰器,首先,在停车场、沿街临时停靠点停车的车主要提高自我防范意识,不能把贵重的物品放在车里,也不要把装有贵重物品的包裹放在车内易发现的位置,这样容易引起窃贼的注意;其次,在锁车后要用手轻拉车把手,检查车辆每个车门的落锁情况。另外,发现按下车辆闭锁遥控器,但车辆没有正常上锁的,很可能受到了干扰器的干扰,车主要不动声色地对周围情况进行观察,发现车内物品失窃后及时报警。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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