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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倾倒化工废料致153亩树木死亡 八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4-08-28 14:03:30


    本网讯(雷春荣 陈明)  8月26日下午3点,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环境污染案件,被告人杨星、高敏等八人因擅自倾倒有危险性的有毒化工废料分别以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等,并分别被并处或单处罚金6000至20000元不等。

    2013年12月份,樟树市某化工有限公司将一批化工废料运到樟树市吴城镇掩埋处理,被当地居民发现并报警,樟树市森林公安局依法进行查处。2014年1月份,樟树市某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被告人杨星、高敏和陈成负责处理这批化工废料。被告人杨星、高敏和陈成通过向有资质处理化工废料的工厂打听,市场是以每吨5000元左右的价格来处理。被告人高敏、杨星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联系没有处理资质的上饶市万年县某化工厂的发货员即被告人杨荣,以每吨500元的价格交给杨荣处理该批化工废料,然后两人向公司称处理费用每吨1800元,其中高敏、杨星每人得每吨500元的回扣,其余每吨300元作为活动经费。随后杨荣联系驾驶槽罐车的被告人肖彬,要肖彬到樟树一化工厂运化工废料,运费每吨200元,并且要求肖彬运走自己处理。2014年1月21日为了应付环保部门检查,高敏等人签订了一份内容虚假的合同,称处理这批废料的公司是“蓝星化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星火有机硅厂”,并且从网上打印了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日肖彬驾驶一辆车头牌为赣CK8690,车尾牌为赣CM846挂的槽罐车到了樟树某化工有限公司装化工废料。2014年1月22日傍晚五六点钟装好货,过磅后约五十吨。之后,杨星给了杨荣两万元处理费,杨荣拿了一万元运费给肖彬。剩余的七万元由公司出纳第二天通过银行汇给了杨绍荣提供的帐户上。肖彬装好车后于当晚开车到高安市石脑镇港背村委会一化工厂内倾倒,倾倒时冒出大量白烟,并且有刺鼻的气味,肖彬知道有污染就不敢再倾倒,于是联系杨荣,称自己没有地方倒,杨荣要肖彬再想办法。1月23日肖彬联系在高安某瓷厂上班的同村人即被告人肖根,希望肖根能找个地方倾倒。中午杨荣赶到高安陶瓷基地蔡家给了肖根1000元人民币作为酬劳,请其找个地方将化工废料倒掉。

    2014年1月23日晚上,被告人肖彬和肖根在某陶瓷厂与某瓦厂交界的一下水管道处将化工废料进行倾倒,大约倒了一分钟左右,冒出大量白烟并产生刺鼻气味,肖根认为有污染不能在这里倾倒,于是停止倾倒并联系了在陶瓷厂做搬运工的杨涛,要杨涛找个能倾倒的地方。被告人杨涛便带领肖彬和肖根来到一座山上,因为此地离村庄较近,地皮又较软怕陷车,不适合倾倒化工废料,于是三人就离开了。肖根便将1000元人民币退还给了肖彬。肖彬告诉杨荣无法倾倒,于是杨荣找高敏商量此事。

    2014年1月24日上午,被告人肖彬要求杨荣一同将装有化工废料的车辆开回樟树,联系被告人高敏要求卸货。高敏打电话联系其他人来处理该化工废料,对方提出的价格要六万元,于是杨荣对肖彬说给4万元要肖彬去处理掉这批化工废料。肖彬便再次打电话给肖根,要肖根想办法找个地方处理化工废料。肖木根于是又打电话联系杨涛,要杨涛想办法,并讲老板给了一万元作为酬劳,然后杨涛联系了被告人谌春、谌荣。下午杨荣、肖彬、肖根、杨涛、谌春、谌荣就先后在新街镇某村、太阳镇一废弃矿井选倾倒地方,杨荣和肖彬等人最终确定当晚在新街镇某村一山坡上进行倾倒。肖木根要杨荣先付钱再倾倒,于是杨荣通过转账方式打了28000元人民币给肖根。

    2014年1月24日22时左右被告人肖彬驾驶赣CK8690(蒙牌)槽罐车带着被告人肖根,被告人谌荣驾驶昌河车带着被告人杨涛、谌春到达新街镇某村附近的山坡上,肖彬、肖根、杨涛、谌春上山将槽罐车内的化工废料全部倾倒,谌荣则没有下车。事成之后,高敏从中获利21000余元,杨荣从中获利28000余元,肖彬获利12000余元,肖根获利17500元。肖根给杨涛9000元作为酬劳,杨涛自己获利3000元,把6000元给了谌春,谌春给3000元给谌荣,但是谌光荣只要了200元作为油钱,谌春获利5800元。

    经江西分析测试中心物证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该批化工废料主要成分为氯硅烷类化合物,遇水产生强酸性物质,具有腐蚀性,属于危险废物。

    经高安市林业调查设计队和高安市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对高安市新街镇某村山及灰埠镇某村受此次化工废料污染致林木死亡的调查,整个受污染范围内死亡树木总面积153亩,死亡可检尺树木297棵,总蓄积量为14.32立方米,一年生油茶幼树死亡6655株。

    2014年2月7日,被告人肖彬主动配合公安人员抓获了被告人肖根,肖根主动配合公安人员抓获了被告人杨涛。杨涛被取保候后劝说被告人谌荣于2014年3月11日到高安市公安局投案自首。被告人杨荣到案后于2014年3月13日主动配合公安人员将被告人高敏抓获。2014年3月14日被告人谌春主动到高安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被告人到案后分别退回倾倒该批化工废料所得赃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八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杨卫星、高敏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将危险废物交给不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人员进行处置,被告人杨荣明知自己不具有处置危险废物的资质,为了谋取利益,仍积极参与实施倾倒危险废物,被告人杨星、高敏、杨荣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肖彬、肖根、杨涛、谌春、谌荣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依法对被告人肖彬、肖根、杨涛、谌春、谌荣从轻处罚。被告人杨荣、肖彬、肖根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被告人杨涛劝说同案犯谌光荣投案自首,被告人杨荣、肖彬、肖根、杨涛的行为均具有立功表现。被告人谌春、谌荣在案发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认了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对被告人杨荣、肖彬、肖根、杨涛、谌春、谌荣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星、高敏、杨荣、肖彬、肖根、杨涛自愿认罪,被告人杨荣、肖彬、肖根、杨涛、谌春、谌荣均已退回赃款,对被告人杨星、高敏、杨荣、肖彬、肖根、杨涛、谌春、谌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管理制度,保护环境资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杨星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高敏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杨荣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肖彬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肖根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杨涛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被告人谌春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谌荣犯污染环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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