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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四部门联合出台意见依法严惩环境污染犯罪
发布时间:2014-04-22 09:26:45


新闻发布会现场。

    本网讯(冀天福/文 曹红歌/图)  4月21日上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省高院新闻发言人、政治部宣教处处长徐哲主持新闻发布会,就省高院、检察院、公安厅、省环境保护厅共同制定的《关于依法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通报了有关情况。

    徐哲在情况通报中,说明了制定《若干意见》的背景和共25条的主要内容,包括五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规范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行为。《若干意见》第1条明确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污染案件,应当强化证据意识,采用现场勘察、调查询问、采样监测等行政执法方式收集、固定证据;对于涉嫌构成犯罪,且相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保全。同时,《若干意见》还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环境污染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或者环境监管失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案件线索。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公安机关的工作职责。《若干意见》第6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应当及时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书面通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若干意见》同时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报案、控告、举报等,经审查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三是进一步强化了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若干意见》第8条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切实加强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切实纠正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责任追究等问题,切实加强对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立案、审判监督,防止有案不立,有罪不究、追究不力。《若干意见》同时规定,检察机关对于环境污染犯罪,应当依法快捕、快诉;对责任事故背后和环境保护监管执法过程中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依法严肃查办。

    四是进一步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惩治力度。《若干意见》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实施环境污染犯罪,并阻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或公安机关侦查的,应当从重处罚;对于实施环境污染犯罪的犯罪分子,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单处罚金刑要特别慎重。《若干意见》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要加大对罚金刑的适用力度,充分发挥罚金刑对污染环境犯罪的惩罚和预防功能。为了提高案件审判质量,《若干意见》还要求,人民法院审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可以选聘专家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同时,对于办案过程中所涉及的专业技术问题,可以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进行说明,接受法庭和当事人的询问。

    五是进一步加强了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若干意见》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沟通交流,建立信息交换平台,实现行政执法与司法信息互通共享;应当建立重大案件协商、日常案件通报、联席会议等制度,对影响重大、复杂敏感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进行挂牌督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在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督促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若干意见》还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污染案件,应当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公众树立、增强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全社会自觉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省高院刑一庭庭长李剑非,省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杨飞,省公安厅法制总队副总队长华列兵,省环境保护厅法规处调研员李国敏在新闻发布会现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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