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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出台意见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发布时间:2014-07-03 14:50:05
本网讯(力蒙) 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的有关情况,同时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说,《意见》共分七个部分总计26条,涵盖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等方面的内容,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意见》明确将依法保护、保护优先、注重预防和损害担责作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基本原则,并且将其贯穿于程序规则的制定和工作机制的构建始终。
《意见》将推进环境公益诉讼作为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突破口和着力点,并对大力推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出专门规定。一是充分保障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的环境民事公益诉权。《意见》第11条强调:“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既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又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民事权益的,有关机关和组织提起公益诉讼,不影响受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二是探索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审判程序。《意见》第13条要求:“探索建立受理公告制度,及时公告环境公益诉讼受理情况。对于审理案件需要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证据原告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的,可以依职权调取。对于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需要鉴定的,可以依职权委托鉴定。”“对于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生效判决,可以依法移送执行。”三是依法确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责任方式和赔偿范围。环境公益诉讼的终极目的是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凡有可能采取一定措施恢复原状的,要在判令污染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责令其或者由第三方机构代替进行恢复原状。由于公益诉讼的损害赔偿不同于直接受损害者所遭受的私益上的损害,此类诉讼的目的在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故公益诉讼赔偿金不能由原告直接领取。四是探索构建合理的诉讼成本负担机制。《意见》第15条规定:“在原告胜诉时,原告支出的合理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鉴定评估费等费用可以判令由被告承担。鼓励从环境公益诉讼基金中支付原告环境公益诉讼费用的做法,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积极作用。”
孙军工表示,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的成立,标志着我国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已经跨入专门化审判的崭新历史阶段。《意见》紧紧围绕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这一工作目标,从加强环境资源审判机构专门化建设、审判队伍专门化建设和审判机制专门化建设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在加强环境资源审判机制专门化建设方面,《意见》第20条规定:“建立环境资源审判专家库,在审理重大疑难案件、研讨疑难专业问题、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充分听取专家意见。”“保障当事人要求专家出庭发表意见的权利,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及时通知专家出庭就鉴定意见和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孙军工指出,环境资源审判是一项开拓性的工作,没有现成的道路可走,需要四级法院共同努力开辟新路。《意见》以改革创新精神为引领,既坚持顶层设计,准确把握环境资源审判机构设置原则、管辖模式和审判机制等总体方向,又鼓励摸着石头过河,充分发挥各地人民法院的积极性和能动性,为下一步的改革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一是积极探索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归口审理。二是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三是加强环境资源保护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环境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有关方面的共同参与。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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