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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野餐喧哗被训斥 16岁女生叫人打架领刑
发布时间:2014-08-25 16:24:23
本网讯(兰珊) 俗话说“冲动是魔鬼”,16岁初中女生在河边小亭上与友野餐饮酒乘凉时高声喧哗,影响了在河边垂钓者的钓鱼活动,被钓鱼人训斥、制止后心生不满,冲动之下呼朋唤友叫人前来帮忙教训“欺负”她的钓鱼者。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小雪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3月出生的小雪系该县某村人,案发时系初中在读女生。去年7月10日23时许,小雪与本村村民臧某在县城一河边的亭子上喝酒纳凉,因高声喧哗影响了正在河边垂钓的高夕的钓鱼活动,被高夕喝斥“惊跑了鱼”,二人因此发生了口角。小雪一气之下,电话联系朋友郑又(另案处理)过来,郑又闻听朋友受了“欺负”,便急忙伙同另一男子(另案处理)迅速赶到河亭附近与小雪会面。了解事情原委后,郑又让小雪主动辱骂高夕,引高夕出面,后郑又与同来男子手持电警棍、刀具对高夕进行殴打,致高夕体表创口累计43.8厘米,左肩胛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另查明,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小雪赔偿被害人高夕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000元。 今年8月12日,检察机关将本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小雪系未成年人,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小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雪与他人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其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小雪系未成年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采纳。被告人小雪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依法应从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临沭县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小雪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为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文中人物系化名)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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