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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暴力抢走法院执行标的物 四被告人领刑
发布时间:2014-08-01 13:50:33


    本网讯(陈文博)  近日,新疆温宿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裁定罪的刑事案件。为树立司法的权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陈海林等四名被告人因在案件中的不同行为被分别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寻衅滋事罪判处相应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6日17时许,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执行庭法官陈平彪正调解执行胥芸平与陈海林之间的民事判决并准备变卖陈海林先前抵押在胥芸平处的新NLE999长城牌越野车过程中,陈海林纠集杨洋(在逃)、潘小斌、杨毛宁、苏某等人在阿克苏市中原路绿洲花园小区附近,采取暴力手段殴打车内的陈平彪、胥晓文、胥辉、杨新川等人,造成胥晓文、胥辉二人受伤,后又将新NLE999长城牌越野车强行开走。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海林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并指使他人采用暴力手段抢走法院执行标的物,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有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海林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潘小斌、杨毛宁、苏某三人无故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三人的行为均符合我国刑法有关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小斌、杨毛宁、苏某三人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海林案发后能如实交代其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量刑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另被告人潘小斌、杨毛宁、苏某三人案发后均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在庭后就给害人造成的各项损失积极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并实际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认罪态度较好且确有悔改之意,量刑时可依法从轻处罚。

    为森严国法,打击犯罪,维护司法权威和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故该院依法判决:一、被告人陈海林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二、被告人潘小斌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三、被告人杨毛宁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四、被告人苏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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