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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岁辍学少年不思进取抢劫助力车被判入狱
发布时间:2014-08-01 10:36:46
本网讯(周军) 由于过早辍学在社会上闲逛,且缺乏家庭管教,年仅十五周岁的吕某结果走上了一条犯罪道路。近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抢劫案件,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吕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3年12月19日下午13点许,被告人吕某在网吧上网时遇到被害人梁某,被告人吕某在要求梁某将助力车借给自己未果后,以要求被害人送自己一程为由,将被害人骗至县城北加油站后面僻静无人的地方,将被害人梁某的助力车钥匙强行拔下,并威胁梁某和他到附近一栋没有完工的楼房内,在房间内用脚踢被害人梁某肚子和大腿,并用地上捡起的砖头砸梁某头部,梁某用手挡住砖头,手腕被砖头砸伤。之后,被告人吕某将助力车骑走离开现场,并以600元的价格将助力车出售。 另查明,被告人吕某在2012年2月4日至2013年9月4日期间,先后因伙同他人进行持刀抢劫、多次吸毒、殴打他人受到行政处罚。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了解到被告人吕某小学五年级就辍学,后在社会上闲逛。父母亲均是农民,没有文化,疏于管教,导致被告人未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贪图享乐。因此,被告人此次犯罪,虽然社会、家庭都有一定的责任,但被告人自身不强改造,也是犯罪的主要原因。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吕某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吕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于未成年犯罪,本应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但被告人未满十四周岁前劣迹斑斑,先后实施抢劫、故意伤害、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都因被告人系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而免予处罚;且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虽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其没有悔罪之意,缺乏自我约束能力,家长要求对其从严判处。为此,对被告人适用监禁刑,更有利于对被告人的教育和矫正。据此,该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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