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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开发廊介绍容留两未成年少女卖淫领刑
发布时间:2014-08-05 11:03:32
本网讯(张淑祝) 一贵州村妇到云南镇雄以开发廊为愰,容留、介绍未成年少女从事卖淫活动,从嫖资中抽取钱财。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公开宣判,发廊老板李本萍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3年11月,贵州村妇李本萍到镇雄县乌峰镇龙井路中段开了一间发廊。2014年3月,其容留未成年少女张某、邬某在其发廊卖淫,并从二人的卖淫所得中按比例分钱。同月30日下午,其将路过该发廊外的行人朱某、孙某先后介绍到其发廊里找“小姐”。其分别收取二人嫖资后,安排发廊内的邬、张二女同朱、孙二人到乌峰镇龙井路205号1单元101室发生性关系,后被公安民警查获。 案发后,邬某、张某、朱某、孙某四人分别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本萍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告人李本萍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淫,法院对其酌情从重处罚。 综上,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容留、介绍卖淫罪对被告人李本萍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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