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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随地小便被人撞见 四男怒打一夫妻判刑
发布时间:2014-07-29 10:01:16
本网讯(兰珊) 数男晚间聚餐乘车回家途中,因内急停车在路边小解,不巧被骑电动三轮车路过此处的一对夫妇的车灯照见了不雅行为,被酒精冲昏头脑的酗酒男子恼羞成怒张口骂人,被骂路人下车理论,酗酒男子同车人打电话呼朋唤友召集村邻前来帮忙,将路人夫妇一顿群殴,分别打成了轻伤和轻微伤,无理取闹的酗酒人与帮凶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随意追逐打骂他人而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曹洪松有期徒刑七个月、曹广晚、曹广许、曹广征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1981年4月23日出生的曹洪松、1972年1月3日出生的曹广许、1969年3月17日出生的曹广晚、1968年11月24日出生的曹广征均系该县城关某村农民。 2013年3月4日晚21时许,被告人曹洪松、曹广晚等人酒后驾车停至县城某居民小区北侧附近的冠山路车道上,曹洪松和曹广晚下车在大路边上小便。被害人胡某、张某(女)夫妻骑电动三轮车路过此处,因电三轮开着车灯照见了3个便溺的喝酒人,曹洪松来到电动三轮车旁边对二人进行辱骂,张某(女)下车理论并欲打电话报警。同行的曹广许随即打电话告诉了正在居委会值班的村民曹广登,曹广登便驾驶面包车带人赶到,被告人曹洪松、曹广晚、曹广许、曹广征等人下车即对被害人胡、张二人实施殴打,并追打至城东某居民小区门前。后经法医鉴定,胡某的伤情构成轻伤,张某(女)的伤情构成轻微伤。无辜受伤的受害人夫妇报警后,当月6日,临沭警方便将曹洪松抓获归案,曹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当月28日,被告人曹广征、曹广许、曹广晚慑于法律的威严,经过一番思想斗争后,最终选择了一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4人后均被取保候审。 另查明,在案件侦查阶段,4被告人与二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实际履行,得到了被害人方的谅解。 今年7月1日,检察机关将本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上述事实,4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曹洪松、曹广晚、曹广许、曹广征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曹洪松系初犯、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一致,法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因醉酒导致本案发生、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等其他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曹洪松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广晚、曹广许、曹广征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4被告人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谅解,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上述量刑事实,法院决定对4被告人均予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八条之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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