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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帮拍照是否需要为相机摔坏“买单”
作者:代强强 发布时间:2014-08-21 11:57:06
【案情】 2014年6月份,江某同一伙朋友前去长沙游玩。在岳麓山拍照留念时将一佳能单反相机递给一个路过的游客谢某,让其帮忙拍照,谢某欣然答应。谢某手捧相机按快门之际,单反相机不慎从手中滑落,摔坏在地上。江某游玩兴致瞬间全无,就来到谢某跟前要求其赔偿损失。然而谢某觉得自己出于好心帮江某拍照,相机不慎从手中滑落亦非自己故意为之,不应当赔偿江某的损失。江某与谢某争执不下,江某就将谢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相机摔坏的损失。 【分歧】 第一种意见:谢某不应承担相机摔坏的损失。理由如下:谢某出于好心帮助江某拍照留念,且未收取任何报酬。如果要求谢某承担损失的话就违背了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法律精神。既然谢某在帮江某拍照过程中未获得任何权利,那么他理应不负担赔偿相机摔坏损失的义务。 第二种意见:谢某应当承担相机摔坏的损失。理由如下:谢某在手捧相机拍照过程中没有尽到注意义务。谢某作为成年人,其应该能预见到拍照时相机有可能从自己手上滑落、摔坏的可能性。然而其并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去履行自己的注意义务,比如拍照时将相机带套在脖子上等。既然谢某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注意义务,致使江某的相机摔坏,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 【评析】 笔者认为江某和谢某都应当承担相机摔坏的损失。理由如下:从民事责任的角度看,本案最关键的问题是双方当事人均未尽到各自应尽的注意义务,注意义务的判断成为恰当处理本案首先需要明确的问题。当事人承担注意义务的实质,是要求人们在日常生活、交往过程中,对于自己行为引起的,可能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形,应该尽量采取措施加以避免。注意义务的违反,实际上就是当事人在可以预见其行为可能造成损害,并且有条件加以避免的情况下,未预见或未采取措施,而导致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故特定情况下,违反注意义务构成过错,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结合本案,江某将相机交于谢某之手时也未提醒谢某采取必要的措施,如拍照时应双手以正确的手势拿稳相机、相机带应套在脖子上等来确保相机不会从手中滑落。谢某出于好心为江某拍照留念之际未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相机的安全。谢某作为成年人,其应当预见拍照时相机有从手中滑落、摔坏的可能性。然而其并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护江某相机的安全,致使相机摔坏,导致江某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综上,江某和谢某均未尽到各自应尽的注意义务,理应对相机摔坏造成损害承担损失。至于江某与谢某各自承担损失的比例,笔者认为此案中江某的注意义务较谢某大,江某承担损失的60%,谢某承担损失的40%。 (作者单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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