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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干部好心修路因占人鱼塘被诉赔四百元
发布时间:2014-03-10 13:44:24


    本网讯(曾春明)  “谢谢法官,我要的不是钱,只是一个理”,农民温光明紧握法官的手深情的说到。2014年3月4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法官成功调解一起扩修农村道路引发的侵权纠纷案,原、被告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被告蒋贵当庭赔偿原告温光明损失400元,原告当庭撤回其他诉求。

    家住万安县枧头镇的蒋贵原系镇政府退休干部,闲在家没事时,总想为群众干点好事,看着村民日常进出圩镇的道路狭窄难行,2013年12月底,蒋贵请来挖掘机,挖掉路边自家菜地,将原本仅一米宽的道路扩大至近二米。因部分土石倾倒在原告温光明承包的鱼塘里,引起原告的不满,认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利益,原告遂多次前往村委会、镇政府要求处理。虽经相关部门多次调解,双方各执一词,矛盾一直未得到处理。

    2月27日,原告温光明一纸诉状将蒋贵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蒋贵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1000元。事情虽小,法官没有就案办案,而是先行到当事人所在的村镇了解实际情况,掌握第一手信息。得知纠纷原因是被告的行为未经原告同意,修路时土石倒在了原告承包的鱼塘边上,损坏了原告在塘边的几棵禾笋,原告要求赔偿,被告不愿出钱。

    3月4日,法官电话通知原、被告进行庭前调解,被告先到庭后表示自己不仅出钱出力,还贡献出一块菜地,占用原告一小部分鱼塘对原告来说根本没影响,修路是出于公益事业、方便村民通行,原告大可不必斤斤计较,对原告的要求无法理解。

    法官从法律的角度给被告进行分析,指出原告对鱼塘的承包经营权是受法律保护的,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侵占他人水塘就是一种侵权行为,同时经拉家常的方式,委婉的劝说被告作为退休干部,即要讲大局,更要讲法律。在法官好心劝导下,被告的态度发生了变化,但不同意恢复原状。于是法官又做起原告的工作,指出双方作为邻居,应该相互体谅,被告的行为确实侵犯了原告的权益,但被告行为不是出于私利,修桥补路是一种善事,建议原告作出一些让步。

    通过法官情理并用、以案说法,被告蒋贵表示同意适当赔偿,原告温光明也同意法官的建议“做个好事,保持已修好的路面现状,方便村民通行”。最终双方握手言和,原被告对案件结果表示十分满意,对法官认真负责的作风表示感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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